农庄厨房起火,两名正在就餐的顾客见义勇为冲入火海,成功转移了厨房里的液化气罐。其他的顾客安全了,他们两人却被重度烧伤。这笔损失应该谁来赔?

近日,岳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图片源自网络

2017 年 6 月 26 日中午,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消费的汪先生和李先生见火灾现场摆有 4 只液化气罐,存在极大的爆炸隐患,在这一紧急关头,二人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确诊,事故造成汪先生和李先生身体体表 30-39%和 40-49%烧伤,呼吸道烧伤。经两次鉴定,结论为: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见义勇为受害后 农庄和保险公司分歧大

农庄对二人见义勇为事迹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汪先生和李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公司在每人次 20 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系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该案事故的引起者,也不是该案事故受益人;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应在确保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只在医疗费 2 万元和残疾赔偿金 18 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伤者的其他损失均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

依法判决农庄和保险公司均赔偿

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汪先生、李先生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人身、精神损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该案中,汪先生、李先生遭受侵害的侵害人是农庄,农庄亦是受益人。故农庄应承担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责任。农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0 万元。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法律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对汪先生、李先生在此次事故的损害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 20 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 52821 元;由农庄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 37023 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在危难时刻,他们挺身而出,在紧急关头,他们见义勇为,正能量就在我们身边,他们是百姓英雄。他们的行为诠释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用爱心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我们都希望在遭遇不公不义不平时有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那么,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更为重要,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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