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下水道口


5 月 12 日,陕西西安一名 3 岁男孩在与父母回家途中,不慎掉入下水道后被冲走,父母曾多次尝试探身进去寻找孩子,但因为下水道口狭小,最终未能成功。截至 5 月 18 日,孩子已失联 6 天,目前搜救仍在进行中。

事发地位于西安未央区惠西村村口,据报道,该下水井用铁板覆盖,事发当天西安降雨,桥洞出现积水,原本应该盖着洞口的铁皮被掀开在一旁,事发时正值晚上 9 时左右,现场没有路灯,井口敞开,周围没有安全提示,孩子在行走中不慎坠井。

全国因窨井盖缺失致人伤亡的案件多次见诸报端。那么,此次发生的事件中,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此类问题致使行人不慎落入造成伤亡,又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问题?就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亚普律师。

红星新闻:若有人掉入排水道造成伤亡,对于此类事件,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这次西安事件中的责任该如何判定?

李亚普律师:这类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最高检在 2020 年底发布 5 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当事人为方便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窨井盖打开,导致 7 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最终被判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具体到这次西安的事件,并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导致的,如果路人故意打开窨井盖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路人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 年," 两高一部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则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释。该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责任事故类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红星新闻:一般来说,窨井盖事故可能涉及的管理者责任有哪些?

李亚普律师:窨井盖的实际管理者和所有权人应尽到管理义务。

若窨井盖处于公共道路上,影响的是公共安全,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这次事件中,井盖被丢在一旁,而井盖归村集体管理,村集体在日常管理中就应该进行检测以及巡护,及时发现井盖被打开的问题。如果村里为了排水打开,则应该安放警示标志和防护围挡等防范措施。而相关责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如果致人死亡的话,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发下水道


红星新闻:据报道,事发地的下水井位于村道口,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说是由村上自行管理,以及设计方是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李亚普律师:窨井盖的生产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据报道,可以知道事发的窨井盖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那么,生产者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窨井盖则会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村里采购了非用于窨井盖用途的产品当做窨井盖使用,生产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另外,我认为当地村上也有监管的义务,相关负责人若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罪。

红星新闻:相关部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窨井盖问题应尽哪些义务?

李亚普律师:《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部门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如果把窨井盖打开,需要使行人能够注意到,包括在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夜晚设置警示灯等。根据报道显示,小孩掉到下水道里被冲走了,该下水道没有护网,旁边也并无警示,我认为,在此事件致使小孩被冲走直至今天都没有被找到,事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后果严重也意味着承担的责任也严重。

红星新闻:在你看来,关于窨井盖管理方面的法律是否需要完善 ?

李亚普律师:目前,窨井盖的管理相对不太规范,还有大量的窨井盖没法确定权属。我认为首先要完善法律上对窨井盖的权属责任,只有确定了权属才会确定责任。其次,要完善管理规范,只有法律上管理规范了,才会让管理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红星新闻:为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你个人有什么建议?

李亚普律师:我的建议是,第一是加强日常的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理。第二是要增加防护网等防护措施。第三推进信息化网络化的监管方式。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方式,对窨井盖进行实时监管,在窨井盖周围设置报警装置,为每一个窨井盖定制安装一枚芯片,一旦窨井盖丢失或者安装不到位,就会及时报警。


工具:作品在线观看

女优:最新作品观看

中文:国语在线观看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