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8 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 2014 年至 2016 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 232.5 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 167.5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 232.5 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宋喆(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2017 年 9 月 13 日晚,北京朝阳警方曾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某等人于 9 月 12 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

该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间,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张起淮律师微博截图

2018 年 7 月 11 日,王宝强律师张起淮也曾发文," 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今日,大白新闻也曾拨打参加诉讼的被害单位代理人张起淮律师的电话,但其始终没有接通。

2017 年 9 月 12 日,二被告被警方刑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朝检公诉刑诉 [ 2018 ] 665 号)显示:被告人宋喆,案发前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6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修雨乐,案发前系西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聘艺人统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6 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官方通报截图

检方指控二被告侵占王宝强 232.5 万元

起诉书称,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 2 月 2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6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喆于 2014 年至 2016 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实际报价等手段,侵占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人民币 232.5 万元。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已被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利用宋喆职务上的便利,将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被告人宋喆、修雨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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