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4 日晚,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 2 名女性路人。警方通报称,3 人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初步查明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 31 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

不幸被砸到的 2 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 17 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 15 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事发现场 / 现场视频截图

那么,坠楼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坠楼者若砸死他人自己生还,该如何追责?坠楼者与被砸者均死亡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本身就是轻生,但是轻生的同时砸死人让很多无辜人士受害,那么自杀坠楼砸死人怎么办 ?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没有杀人行为,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警方通报,初步查明该男子系自杀跳楼,并非意外坠楼,所以该男子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罪、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由于该男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跳楼导致路人死亡 法律判决案例

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法院判赔 150 余万

2019 年 6 月 1 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 20 多岁的小伙侯某 ( 化名 ) 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 ( 化名 ) 和她不到 3 岁的孙子小陈 ( 化名 ) 。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 6 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张家 150 余万元。

广州大学生跳楼砸死女校友被判过失杀人

2007 年 9 月 3 日下午 5 时左右,热闹欢腾的广州药学院学生生活区突然间 " 砰 " 的一声,一男生从 3 号楼 7 楼坠下砸中一女生,两人双双倒地,血流满地。该女生在遭遇飞来横祸后,身体还尚能轻微活动,但送医院抢救 4 小时后,因重度颅脑损伤和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跳楼者邓国旺则经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2009 年 8 月广州中院经终审判定邓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男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跳楼砸死路人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3 年 9 月 26 日,汕头一名男子谢某在陈店镇沟湖村某公寓楼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抓捕他,于是逃至附近一楼房六楼的天台处藏匿。随后从天台跳下,谢某坠落后,砸中骑自行车路过楼下的陈某,导致陈某抢救无效死亡。潮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某因吸食毒品怀疑有人要抓捕他而从楼房顶跳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 1 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谢某自愿认罪,以及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70000 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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