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 1 等五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谢某 1 等五人七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方某某上诉,维持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8 月间,被告人谢某 1、谢某 2、方某某共同出租房屋,纠集多名未成年少女,并明确分工各自带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几被告人将微信头像改成美女图像,查找附近的人,加好友后聊天招嫖,嫖资 300-1000 元不等,谈成价格后由几被告人送卖淫女至嫖客处进行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所得的收入除去日常开支以及卖淫女、接送卖淫女的人得一部分外,其余归被告人谢某 1、谢某 2、方某某所有,直到案发。被告人莫某某与石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主要负责通过手机微信招嫖,并负责接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五人,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妨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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